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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开养老院先配营养师

发布时间:2018-05-10 03:32:03

在厦门开养老院先配营养师

台海网2014年11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詹文/文 叶允平/制图)在厦门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将有“门槛”,必须配备营养师,必须定期为老人检查身体,必须和对方签养老服务合同,护理人员的数量也不能低于一定比例。

  昨天,厦门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说,《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厦门,已逐渐步入老龄化城市。老年人口迅速增长,而居民家庭结构却又日趋小型化,社会养老需求随之同步增长。但目前,国家在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方面的立法,仅有民政部1999年颁布的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也尚未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市法制局有关人士说,民政部门缺乏较为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厦门有必要通过政府立法先行先试。此次出台的《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筹办和开业、服务和管理、扶持和优惠、监督和责任等作了规定。

  因为考虑到规章的不易变动和简洁精练特点,《办法》在立法时不少具体的标准和数据并未明确。民政局将在明年元旦前出台配套措施,明确床位数、开办经费等具体标准。

  同时,民政部门将制定年度考评和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养老机构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和等级评定,年度考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营养师

  《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规定了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导报记者注意到,“配备适当数量的营养师和持有岗位证书的护理人员”被明确写入《办法》中,并要求 “有相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此外,还要求“符合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布局专项规划;有相对独立的固定服务场所,并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等标准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开办经费、床位数以及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符合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

  《办法》还对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同阶段的要求作了规定,如在筹办阶段,明确申请筹办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双方签合同分三级护理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送养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办法》明确,合同包括服务内容和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可续签。民政部门将组织制定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时,要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三级护理服务:全护理、半护理、自理。

  《办法》明确,护理人员和全护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4,和半护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6,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

  要定期为老人检查身体

  《办法》还要求,养老机构要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人食用的膳食。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并通知送养人。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除经民政部门同意外,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收住非老年人。

  用地有优惠床位有补贴

  “在用地方面的优惠,是该《办法》的一大亮点。”民政局有关人士说。

  《办法》明确,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给予适当优惠。不过,未经依法审批,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据介绍,目前,厦门已有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此次还将尽量提高扶持标准,同时增加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三无”“五保”和“有特殊困难老人”入住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贴等新的补贴种类,解决部分困难老人的养老需求。

  民政局将与财政部门协商,制定具体的补贴办法。